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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台湾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摘要

    个人有因为有实行根据刑法的可罚行为的嫌疑,因此对他确定以及执行刑罚权的程序,“是否开启以及关闭”,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原则上是国家所独占的。我们也都晓得,在告诉乃论之罪的程序,这样的局面是被相对化的,亦即,审判是否开启或者结束,必须要有告诉人的合法告诉。就这一点,告诉乃论之罪的程序,在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当中有一些有别于非告诉乃论之罪告诉的特殊规定,比方说,哪些可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所谓的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乃论之罪的告诉人的权利及其实行的限制、告诉的提起以及撤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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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吴俊毅:吴俊毅,高雄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德国特里尔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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