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作为人类法律文明“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清代的法制达到了我国历史上的高峰和顶点,在立法、司法方面均取得了极大的成就。清代是由少数民族统治者建立的多民族统一国家,其疆域非常辽阔,全盛时期,“东极三姓所属库页岛,西极新疆疏勒至于葱岭,北极外兴安岭,南极广东琼州之崖山”,[1]总面积约为1300万平方公里,可谓空前绝后。在这广大的统治疆域范围内,清帝国根据地理、人口、文化和经济的差异,进行了科学而精细的行政区域划分。清代的边疆民族地区,包括东北的满洲,北方的蒙古、西北的新疆,西南的西藏、苗疆等地域。这些区域,或为原有的故地(东北、蒙古),或为新辟的疆土(新疆、青海、西藏),其原住民均为少数民族,具有自己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受内地汉文化影响很小。在清代“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边疆政策的主导下,[2]边疆地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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