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清代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审级制度

    摘要

    清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作为人类法律文明“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清代的法制达到了我国历史上的高峰和顶点,在立法、司法方面均取得了极大的成就。清代是由少数民族统治者建立的多民族统一国家,其疆域非常辽阔,全盛时期,“东极三姓所属库页岛,西极新疆疏勒至于葱岭,北极外兴安岭,南极广东琼州之崖山”,[1]总面积约为1300万平方公里,可谓空前绝后。在这广大的统治疆域范围内,清帝国根据地理、人口、文化和经济的差异,进行了科学而精细的行政区域划分。清代的边疆民族地区,包括东北的满洲,北方的蒙古、西北的新疆,西南的西藏、苗疆等地域。这些区域,或为原有的故地(东北、蒙古),或为新辟的疆土(新疆、青海、西藏),其原住民均为少数民族,具有自己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受内地汉文化影响很小。在清代“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边疆政策的主导下,[2]边疆地区大 <<
    >>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张可:张可,汉族,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人类学、中国法治史。
    <<
    >>
    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