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我国香港地区政府推行“高官问责制”起,问责正式进入了公众视野,2003年“非典”期间包括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罢免,此后,问责在我国大陆地区得以正名,这一原本只定位于非典特殊时期的非常举措,在中国人民战胜“非典”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为政权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驾护航的强劲生命力,使其迅速发展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强人符号,并为我国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突破口。可以说,从个案式的风暴问责到问责成为常态化理性建制的转变已经在历经十余年的中国特色问责发展的轨迹中显示了出来。但问责的制度化其实仅仅构成问责发展中的表象需求,将问责机制中最核心的策略和方法上升为法律并给予良好的实施,意即实现问责法治,毫无疑问,这不仅是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回应问责机制在我国深入发展需求的生动表现,更是确保问责机制得以良性发展的根本出路。基于此,本文将在揭示问责法治化在我国施行的现实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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