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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打击和遏制恶意欠薪、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但在立法设计中却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这显然忽视了对“责令支付”法律性质的认识,对“仍不支付”的主客观原因缺乏具体分析。直接将用人单位“仍不支付”本应承担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直接界定为刑事责任,不仅导致司法机关如何界定犯罪面临较大的困惑,也限制和剥夺了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权限的行使。而第一款中自然人拖欠劳动报酬中有权责令支付的“政府有关部门”、第二款中“逃匿”的主体和认定程序等法律概念也并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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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欧阳可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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