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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贵州大数据交易法律风险与控制探析

    摘要

    文章首先分析了大数据交易的背景、意义、基本原则和特点,认为大数据交易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权利用尽及权能限制原则,大数据交易具有客体标的的无形性、权利主体和交易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在此基础上,对大数据交易法律风险进行初步分析,认为大数据交易活动尚处于商业实践探索阶段,大数据交易的主体、标的、风险承担、权利救济等方面,法律基础尚存在特定方面的欠缺、不特定法律风险普遍存在。进而提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控制法律风险,参与和推动大数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必要探索等大数据交易法律风险控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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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吴月冠:吴月冠,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大数据政策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
    吴大华:吴大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贵州省法学会副会长,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大数据政策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二级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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