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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及法律效力分析

    摘要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ound),起源于美国,最早为1976年成立的KKR,经过30年的发展,在国外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目前已成为全球机构投资者不可或缺的投资盈利工具,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作为亚洲乃至世界上最大投资市场的中国,自然也就成为政府及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从操作的角度,探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的法律保护问题,虽然关于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条款一般由专业人士完成,但作为要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的企业家或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需要对这些条款及其合法性等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因为,在这些问题上,已经没有法律问题与商务问题之分,法律与商务在这里已经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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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刘晓彬:刘晓彬,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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